2021年4月26日下午,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走進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,對一起涉APP屏蔽優酷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,認定涉案APP攔截優酷視頻APP廣告的行為,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對優酷公司正當經營行為的妨礙、破壞,構成不正當競爭,一審判賠數額適當,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該案系深圳市福芳科技開發有限公司(簡稱福芳公司)不服一審判決,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的二審案件。
優酷信息技術(北京)有限公司(下稱優酷公司)一審訴稱,其通過在視頻點播時投放一定的貼片廣告收取廣告費、設置付費會員收取會員費為會員免廣告等方式獲得利益。福芳公司運營的“adbye廣告攔截大師”APP(以下簡稱涉案APP)具備廣告屏蔽功能,不僅跳過貼片廣告,同時優酷視頻右上角引導用戶開通會員跳過廣告按鈕也一并屏蔽,且福芳公司還向用戶收取費用。優酷認為福芳公司上述行為嚴重干擾和妨礙優酷的正常運營,具有主觀惡意,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,構成不正當競爭,請求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5萬元。
一審法院判決福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,綜合涉案APP下載量、收費標準及優酷貼片廣告價格、會員收費標準等,判決賠償優酷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5萬元。
福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稱其開發并運營的涉案APP屬于中立性工具,播放優酷視頻前具有較長的緩沖時間,該等待時間與廣告時間相同,不會對優酷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害,該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,且一審判賠數額過高,請求撤銷一審判決。被上訴人優酷公司同意一審判決。
庭審過程中,雙方當事人圍繞該案的爭議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。
合議庭在聽取當事人訴辯意見,結合庭審情況合議后認為,福芳公司運營涉案APP攔截優酷視頻APP廣告的行為,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對優酷公司正當經營行為的妨礙、破壞,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(四)項的規定,構成不正當競爭,一審法院關于侵權賠償及合理支出的數額判定適當,當庭進行宣判,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(祝文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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