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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,依據新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,錄音制作者首次被賦予了廣播和表演獲酬權。這意味著,6月1日起,不論是電臺、電視臺播放音樂錄音制品,還是商場、餐飲、住宿、酒吧、健身、培訓等營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,還是網絡平臺的直播、數字音樂廣播等使用場景都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。